台灣商標
 

     「商标」是用来指示及区别商品/服务来源的标识,所以商标必须具备让相关购买人能认识商品/服务来源,并辨别不同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如果是以指定使用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或直接明显的说明作为商标,就不具备有商标指示及区别来源的功能。随着经济活动及营销市场的活泼及多元化,商标型态除了传统的文字、图形及记号外,颜色、立体形状、声音,动态、全像图,甚至嗅觉、触觉、味觉等型态,如果具有识别来源的功能,都有可能成为商标。

• 商标代理人

     申请商标注册及其相关事务,得委任商标代理人办理之。但在中华民国境内无住所或营业所者,应委任商标代理人办理之。

• 台湾商标核准审定须知

      經核准审定之商标繳納註冊費後,始予註冊公告,并发给商标注册证;届期未缴费者,不予注册公告。申请人非因故意,未于前项所定期限缴费者,得于缴费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缴纳二倍之注册费后,由商标专责机关公告之。但影响第三人于此期间内申请注册或取得商标权者,不得为之。

台灣商標優先權

       在与中华民国有相互承认优先权之国家或世界贸易组织会员,依法申请注册之商标,其申请人于第一次申请日后六个月内,向中华民国就该申请同一之部分或全部商品或服务,以相同商标申请注册者,得主张优先权。

          应于申请注册同时声明,并于申请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第一次申请之申请日。

二、受理该申请之国家或世界贸易组织会员。

三、第一次申请之申请案号。

申请人应于申请日后三个月内,检送经前项国家或世界贸易组织会员证明受理之申请文件。

台湾商标权

        商标自注册公告当日起,由权利人取得商标权,商标权期间为十年。商标权期间得申请延展,每次延展为十年。商标权之延展,应于商标权期间届满前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并缴纳延展注册费;其于商标权期间届满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者,应缴纳二倍延展注册费。申请人非因故意,未于前项所定期限缴费者,得于缴费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缴纳二倍之注册费后,由商标专责机关公告之。但影响第三人于此期间内申请注册或取得商标权者,不得为之。

      商标注册后,商标权人在经注册指定的商品/服务,取得商标权。故商标之使用,应指以注册的商标使用于注册指定的商品/服务而言。若为节省规费而将多个商标组合成一个图样申请注册,经审查核准注册者,于实际使用时,即不得仅使用商标其中一部分或分开使用各部分,否则与注册商标整体印象不同时,将会因未使用该注册商标而有遭废止商标权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