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须知
商标注册后,商标权人在经注册指定的商品/服务,取得商标权。故商标之使用,应指以注册的商标使用于注册指定的商品/服务而言。若为节省规费而将多个商标组合成一个图样申请注册,经审查核准注册者,于实际使用时,即不得仅使用商标其中一部分或分开使用各部分,否则与注册商标整体印象不同时,将会因未使用该注册商标而有遭废止商标权之虞。
商标法第5条明定商标使用的态样,包括下列情形:将商标用于商品上,例如于香皂上刻有商标;或将商标用于包装容器上,例如汽水饮料瓶(容器)上标示商标的情形。
在交易过程中持有、陈列、贩卖、输出或输入的商品或其包装容器上已有标示该商标的情形,例如基于营销目的将标示商标的商品陈列于货架上或存放于仓库的情形。将商标标示于提供服务有关的对象。例如提供餐饮、旅宿服务的业者将商标制作招牌悬挂于营业场所或印制于员工制服、名牌、菜单或餐具;提供购物服务的百货公司业者将商标印制于购物袋等对象。
将商标用于订购单、产品型录、价目表、发票、产品说明书等商业文书,或报纸、杂志、宣传单、海报等广告行为,纵商品尚未出售,但在交易过程中以产品型录、宣传单促销即将进入市场的商品/服务,让消费者认识的情形。
以数字影音、电子媒体、网络或其他媒介物方式使用商标的情形:例如在计算机软件开启画面呈现商标;利用电视、广播等电子媒体的广告;在电子网络或因特网上广告等情形。至于其他媒介物,则是泛指前述方式以外,具有传递信息、显示影像等功能的各式媒介物。( 转至智慧财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