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系依据「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办理,本办法之主管

机关为经济部,现就适用对象、许可投资行为、出资之种类、投资之程序等列举如下:

(一)来台投资之适用对象:

投资人,指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以

本办法规定在台湾地区从事投资行为者。

前项所称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直接或间接持有该第三地区公司股份或出资总额逾百分之三十。

2. 对该第三地区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前项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在台湾地区之投资,不适用外国人投资条例之规定。

(二)许可投资行为:

投资人应申请许可之投资行为如下:

1. 持有台湾地区公司或事业之股份或出资额。

2. 但不包括单次且累计投资未达百分之十之上市、上柜及兴柜公司股份。在台

湾地区设立分公司、独资或合伙事业。

3. 对前两款所投资事业提供一年期以上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