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新设国内事业申请流程

 

 

投资查询及提供相关服务

服务单位:经济部投资业务处

 

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及第三地区公司(间接陆资)

 

申请核发公司(商号)名称及营业项目预查表

申请单位:1.设立公司组织:经济部商业司

                  2.设立商号:各县市政府

申请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

申请单位: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

(检附投资申请书、预查表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明文件及代理人授权书正本等)

审查核准,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将核发投资许可函。

国内新设事业之营业项目应全数为陆资来台投资正面表列许可之营业项目,申请单位将核发公司(商号)名称及营业项目预查表

申请汇入资金审定

申请单位: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

(检附审定投资额申请书、汇入汇款通知书、买汇水单正本及投资事业筹备处银行存折复印件等)

                                                           办理公司(商号)设立登记

1.设立实收资本额新台币5亿元以上:

申请单位:经济部商业司

2.设立实收资本额新台币未逾5亿元:

申请单位:经济部中部办公室、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北县政府

3.设立商号之申请单位:商号所在地之县市政府

遠景會計師事務所

经查验相关汇款资料无误,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将核发投资额审定函。

汇入资金

(汇入投资金额至新设事业筹备处银行账户银行)

经核准取得投资许可函后,才可由境外汇入投资金额;结售新台币时,应持许可函正本向国内银行办理,汇款性质请注明「310M侨外股本投资(大陆投资)」。